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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规范性文件2023-08-302023-09-01海关总署
发布08-30
生效09-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自2023-09-01起生效,调整进口铅、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核心变化是将原“逐批强制抽样品质检验”改为“依企业申请实施”。若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海关出具品质证书,海关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及实验室检测;若不需要,则仅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含放射性检测、夹杂物检疫、固废排查),不再进行抽样和出证。此举旨在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合规成本。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08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08-30\t【生效日期】\t2023-09-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

  二、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三、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不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四、本公告第二、三条中“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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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337830%2F2023090809191234929.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337830%2F20230908091924814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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