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1号(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9-20
生效09-2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3年第121号公告,针对瑞典法格什塔地区发生的野猪非洲猪瘟疫情,实施紧急检疫措施。自2023-09-20起,全面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瑞典的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及泔水,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严禁擅自抛弃。该公告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2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09-20\t【生效日期】\t2023-09-2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9月7日,瑞典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法格什塔(Fagersta)地区的野猪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瑞典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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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412027%2F2023100714405157485.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412027%2F2023100714410243887.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