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10-09
生效10-09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宣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此前需先完成备案方可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现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或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申领。此举旨在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便利化水平,简化了原产地证书的获取流程。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36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10-09\t【生效日期】\t2023-10-09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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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449140%2F2023102514465628432.doc)
-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449140%2F2023102514470668268.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