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1号(关于防止卢旺达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10-23
生效10-23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针对卢旺达东部省发生的小反刍兽疫疫情,自2023年10月23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卢旺达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公告明确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措施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病传入,相关违规者将依据《海关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受到处罚。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41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3-10-23\t【生效日期】\t2023-10-23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10月2日,卢旺达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东部省(Province de l’Est)在家养动物中发生1起小反刍兽疫,此次涉及的主要易感动物为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卢旺达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卢旺达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卢旺达的进境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卢旺达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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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卢旺达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449267%2F2023102515110593777.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卢旺达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449267%2F202310251511187902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