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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规范性文件2023-10-172023-10-17海关总署
发布10-17
生效10-17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等五部门发布2023年第164号公告,自2023-10-17起生效。核心变革在于精简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企业仅需提交申请及营业执照即可线上办理,不再验核海关报关备案及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信息(后者仅用于权限检查)。此举废止了2001年及2016年的旧规,显著降低新企业接入电子口岸的门槛与时间成本,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单独登记。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企业管理类

【文  号】\t公告〔2023〕16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发布日期】\t2023-10-17\t【生效日期】\t2023-10-17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深入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一步精简优化,具体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过程),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中国电子口岸(网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 进行线上申请。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三、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四、《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署岸发〔2016〕165号)、《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和《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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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5484384%2F2023111009175491549.doc)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302249%2F2480148%2F5484384%2F20231110091754358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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