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11-21
生效12-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70号公告,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在1年内不列入失信企业认定记录。该政策旨在支持外贸企业纾困解难,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规定直接改变了进出口企业的信用修复与风险隔离逻辑,建议相关企业核实自身违规性质是否符合“非主观故意”标准,以优化合规管理策略。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7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11-21\t【生效日期】\t2023-12-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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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542608%2F2023120414140667027.doc)
-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542608%2F202312041414161017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