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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4号(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4号规范性文件2023-12-262023-12-26海关总署
发布12-26
生效12-26
废止12-26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3-12-26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94号公告,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核心变化包括:明确生产企业需在申请注册时确定拟输入产品清单;严格限定原料来源须为内地或经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产品、企业”;规定使用不同来源原料的肉制品必须分别出具官方食品卫生证明书。该公告自2023年12月26日起生效,原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194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12-26\t【生效日期】\t2023-12-2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订为:“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在申请注册时明确”。

  二、将第四条第一项修订为:“产品使用的肉类全部来源于内地或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使用内地原料生产的肉制品与使用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原料生产的肉制品应分别出具食品卫生证明书”。

  修订后的《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即日起生效,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海关总署2023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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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03111%2F2024010211534480778.doc)
  •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03111%2F2024010211535373798.doc)
  •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03111%2F20240102115402652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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