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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0号规范性文件2023-12-292023-12-29海关总署
发布12-29
生效12-29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200号公告,自2023-12-29起施行。该政策在综合保税区推行卡口分类分级管理,设立便捷进出区通道。核心利好是简化核放单填报:对基建物资、劳保用品等四类境内货物,“料号”和“商品编码”改为非必填项;其他登记货物仅“料号”非必填。同时明确危化品须如实申报并勾选标志,海关保留抽查权。此举旨在降低区内企业行政成本,提升通关效率。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3〕20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3-12-29\t【生效日期】\t2023-12-29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现就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卡口分类分级管理适用于综合保税区。

  二、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

  三、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实施卡口登记管理,通过便捷进出区通道进出。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

  四、对卡口登记货物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简化核放单填报要素,对于第三条所述的基建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商品编码”为非必填项,对于其他卡口登记货物,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为非必填项。对上述货物优化进区重量验核。

  五、对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办理进出区手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如实申报,并在保税核注清单勾选商品“危化品标志”。

  六、海关对卡口登记货物进行抽查。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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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05028%2F2024010308475482843.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05028%2F20240103084804952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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