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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规范性文件2024-01-052024-01-05海关总署
发布01-05
生效01-0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孟加拉国吉大港地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自2024年1月5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该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严禁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该国的进境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及泔水,必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边防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亦须销毁。违反规定者将依据《海关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4〕3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4-01-05\t【生效日期】\t2024-01-05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3年12月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孟加拉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孟加拉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孟加拉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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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22064%2F2024011108382957221.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22064%2F2024011108384021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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