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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规范性文件2024-01-292024-02-01海关总署
发布01-29
生效02-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明确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核心规定:属于新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可免征关税(照章征收增值税)。公告设置了过渡期安排:2024年2月1日前审批的项目若符合新目录或旧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在2025年2月1日前取得确认书仍可办理减免税;在建项目若仅符合新目录而非旧目录,可享受优惠但已征税款不退。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4〕13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4-01-29\t【生效日期】\t2024-02-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4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投资项目适用的《目录(2024年本)》所列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PA”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三、对于2024年2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如果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2024年2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如果不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取得2025年2月1日前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国内投资在建项目不属于《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但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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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58383%2F2024013011252682509.doc)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58383%2F20240130112554241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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