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6年第122号(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8-17
生效08-17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违规者将依据《海关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该公告自2026年8月17日起立即生效,旨在防止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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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8%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6%259C%25E4%25B8%259A%25E5%2586%259C%25E6%259D%2591%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8%258A%25AC%25E5%2585%25B0%25E9%259D%259E%25E6%25B4%25B2%25E7%258C%25AA%25E7%2598%259F%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281%29.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8%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6%259C%25E4%25B8%259A%25E5%2586%259C%25E6%259D%2591%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8%258A%25AC%25E5%2585%25B0%25E9%259D%259E%25E6%25B4%25B2%25E7%258C%25AA%25E7%2598%259F%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281%2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