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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号规范性文件2024-02-062024-02-06海关总署
发布02-06
生效02-0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因意大利撒丁大区及托斯卡纳大区发生蓝舌病疫情,自2024年2月6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并撤回已生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公告发布之日后启运的相关货物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前启运的需严格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同时禁止寄递携带入境,并要求对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进行监督除害处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4〕1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4-02-06\t【生效日期】\t2024-02-06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4年1月26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撒丁大区(Sardegna)、托斯卡纳大区(Toscana)发生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为牛、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下同),停止签发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回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相关动物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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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81430%2F2024020812210492261.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681430%2F20240208122113350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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