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3-10
生效03-1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阿尔巴尼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自2024年3月10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该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同时严禁寄递或携带相关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该国的运输工具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此公告旨在阻断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涉及进口贸易、物流运输及旅客携带等多个环节。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4〕29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t2024-03-10\t【生效日期】\t2024-03-1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ë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巴尼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阿尔巴尼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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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731357%2F2024031410402367942.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731357%2F2024031410403190402.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