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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规范性文件2024-03-142024-04-10海关总署
发布03-14
生效04-1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主要变动包括:一是修改毛重、净重填报规范,不足一千克时由原“填报为1”改为“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二是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三是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调整为“目的地海关”,并明确其为有条件必填项;四是将“检验检疫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此举旨在精简栏目并规范申报行为,直接影响报关单填制逻辑。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4〕30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4-03-14\t【生效日期】\t2024-04-10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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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758885%2F2024031908334726602.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758885%2F20240319083356148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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