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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规范性文件2024-03-152024-05-01海关总署
发布03-15
生效05-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32号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预裁定展期及境外主体申请试点。核心变化包括:原申请人可在有效期截止前30-90日内申请展期,审核通过后新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同时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委托境内收货人申请归类、价格及原产地预裁定。若原决定书已失效、主体信息变更或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海关将不接受展期申请。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法规类型】\t海关规范性文件\t【内容类别】\t其他

【文  号】\t公告〔2024〕32号\t【发文机关】\t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t2024-03-15\t【生效日期】\t2024-05-01

【效  力】\t[有效]\t【效力说明】\t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二)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退回有关申请并注明理由: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试点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

  (一)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向上海海关提出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申请。上海海关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14号公告规定审核通过后,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二)依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作出的《预裁定决定书》的有效期限、溯及力、撤销、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1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收货人不是依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作出的《预裁定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14号公告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具体实施事项由上海海关另行公告。

  三、修订《预裁定决定书》格式内容

  为规范相关文书内容,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对14号公告附件5中《预裁定决定书》格式及内容予以修订(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有关事项与14号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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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769044%2F2024032108370074218.doc)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769044%2F2024032108371069474.doc)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769044%2F20240321083721501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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