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07-09
生效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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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规范。核心变化是将原“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日期”改为“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针对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明确以申报传送或递交纸质单据日期为准;若一份报关单含不同启运日期,需填报最后一个日期。该规定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直接影响报关单填制准确性及后续原产地、税率适用判定。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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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978601%2F2024071010370889607.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5978601%2F202407101037305010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