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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87号规范性文件2024-07-222024-07-22海关总署
发布07-22
生效07-2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87号公告,优化高级认证企业(AEO)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机制。公告明确,AEO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涉税或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若满足特定时间窗口(1年内或2年内且金额/比例受限),可不予行政处罚。该政策自2024-07-22起执行,旨在降低合规成本,提升AEO企业获得感。此前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现就处理高级认证企业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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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01674%2F2024072415531273585.doc)
  •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01674%2F20240724155321459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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