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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01号(关于防止希腊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101号规范性文件2024-08-052024-08-05海关总署
发布08-05
生效08-0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希腊爱琴地区发生蓝舌病,自2024年8月5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来自希腊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须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该公告旨在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及生物安全。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4年7月5日,希腊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爱琴地区(Aegean)发生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希腊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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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32204%2F2024080717122652093.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32204%2F20240807171236458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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