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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7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107号规范性文件2024-08-152024-08-15海关总署
发布08-15
生效08-1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07号公告,防止猴痘疫情传入。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若有症状或接触史须主动申报;被污染或有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物品须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公告自2024-08-15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WHO新增疫情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世界卫生组织2024年8月14日宣布,猴痘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非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月9日数据,今年以来,非洲有13个国家报告了17541例猴痘病例,死亡517例,其中仅刚果(金)就报告了16789例猴痘病例,死亡511例。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背痛、肌痛、淋巴结肿大、皮疹和黏膜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猴痘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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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48489%2F2024081908333721600.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48489%2F20240819083346573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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