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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3号(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6〕123号规范性文件2026-08-172026-08-17海关总署
发布08-17
生效08-17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23号公告,自2026-08-17起生效。为配合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修改了保税维修、保税研发及区内委托加工三项业务监管公告。核心变化是将原条款中引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统一调整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此举旨在理顺固废处置的法律依据,明确保税区域内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再适用进口固废管理逻辑,而是纳入国内固废管理体系,企业需据此调整合规流程。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等3部文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修改为“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中“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修改为“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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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8%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4%25BF%25AE%25E6%2594%25B9%25E9%2583%25A8%25E5%2588%2586%25E8%25A7%2584%25E8%258C%2583%25E6%2580%25A7%25E6%2596%2587%25E4%25BB%25B6%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281%29.doc)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8%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4%25BF%25AE%25E6%2594%25B9%25E9%2583%25A8%25E5%2588%2586%25E8%25A7%2584%25E8%258C%2583%25E6%2580%25A7%25E6%2596%2587%25E4%25BB%25B6%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28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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