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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13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113号规范性文件2024-09-042024-09-04海关总署
发布09-04
生效09-04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因波兰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自2024年9月4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新规明确:公告发布后启运的货物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前启运的需严格检疫检测合格方可放行。同时禁止寄递携带入境,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违规者将依据《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4年8月23日,波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鲁布斯卡省(Lubuskie)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波兰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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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82361%2F2024090613593754944.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082361%2F20240906135947959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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