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8号(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9-13
生效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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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18号公告,防止脊髓灰质炎传入。针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有症状或接触史需主动申报并接受医学措施;针对相关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及货物,若被污染或有污染可能,须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公告自2024-09-13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WHO新增疫区按本公告执行。
2024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声明指出,自上次会议以来,全球共报告新增12例Ⅰ型野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其中5例来自阿富汗,7例来自巴基斯坦;2024年共有1个国家报告Ⅰ型疫苗衍生型脊髓灰质炎病例、13个国家报告Ⅱ型疫苗衍生型脊髓灰质炎病例。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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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101806%2F2024091410250711843.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101806%2F2024091410251683262.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