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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40号(关于防止葡萄牙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140号规范性文件2024-09-272024-09-27海关总署
发布09-27
生效09-27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4年第140号公告,针对葡萄牙埃武拉大区发生的蓝舌病疫情,实施紧急生物安全管控。自2024年9月27日起,全面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并严禁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入境。违规物品将被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措施旨在防止疫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及生物安全,相关从业者需立即调整涉葡贸易与物流操作。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4年9月16日,葡萄牙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埃武拉大区(Évora)共发生1起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葡萄牙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葡萄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葡萄牙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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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葡萄牙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134657%2F2024100810051126861.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葡萄牙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134657%2F2024100810052196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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