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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号(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152号规范性文件2024-11-062024-11-06海关总署
发布11-06
生效11-0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6日起实施,明确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职责分工:海关总署负责禁止进境物特许审批,农业农村及林草部门负责种子苗木等常规审批。核心优化在于推行全程电子化与联网核查,引种单位可通过单一窗口等渠道申请,除特殊情况外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及检疫审批单。隔离监管按审批主体分别由对应部门实施,旨在降低企业成本并防范疫情风险。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支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繁殖材料)引进,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降低企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二、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负责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已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的,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三、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口岸检疫,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

  四、经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审批,依法需实施隔离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检疫审批单要求实施隔离监管;经海关特许检疫审批的,由海关根据检疫审批要求实施隔离监管。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隔离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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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198835%2F2024111111130333218.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198835%2F2024111111141048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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