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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165号规范性文件2024-11-202024-11-25海关总署
发布11-20
生效11-25
废止11-25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4-11-25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宣布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以落实对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核心变化在于:所有建交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且在线签发的证书编号首位字母变更为“E”。进口人凭在线或非在线签发的证书申请特惠税率时,需分别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中关于“已实现”或“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规定办理。原2020年第94号公告同时废止。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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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223419%2F2024112513421238716.doc)
  • [海关总署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223419%2F20241125134219144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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