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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8号(关于全面推广《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6〕88号规范性文件2026-06-162026-07-01海关总署
发布06-16
生效07-01
废止07-01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6-07-01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安部公告2025年第89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广进口汽车、摩托车“两证合一”改革。原分别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合并为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进口收货人需在车辆放行并检验合格后三年内申请签发。针对非中规车,报关时须在“规格型号”栏申报原销售目的国版本(如欧规、美规等)。此前试点及过渡期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公安部决定全面推广《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两证合一”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称新版《证明书》)。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仅签发《证明书》或者《随车单》之一的,按照原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安部公告2025年第8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安部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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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公安部关于全面推广《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6%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5%25AC%25E5%25AE%2589%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5%2585%25A8%25E9%259D%25A2%25E6%258E%25A8%25E5%25B9%25BF%25E3%2580%258A%25E8%25B4%25A7%25E7%2589%25A9%25E8%25BF%259B%25E5%258F%25A3%25E8%25AF%2581%25E6%2598%258E%25E4%25B9%25A6%25EF%25BC%2588%25E6%25B1%25BD%25E8%25BD%25A6%25E3%2580%2581%25E6%2591%25A9%25E6%2589%2598%25E8%25BD%25A6%25EF%25BC%2589%25E3%2580%258B%25E5%2592%258C%25E3%2580%258A%25E8%25BF%259B%25E5%258F%25A3%25E6%259C%25BA%25E5%258A%25A8%25E8%25BD%25A6%25E8%25BE%2586%25E9%259A%258F%25E8%25BD%25A6%25E6%25A3%2580%25E9%25AA%258C%25E5%258D%2595%25E3%2580%258B%25E2%2580%259C%25E4%25B8%25A4%25E8%25AF%2581%25E5%2590%2588%25E4%25B8%2580%25E2%2580%259D.doc)
  • [海关总署 公安部关于全面推广《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6%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20%25E5%2585%25AC%25E5%25AE%2589%25E9%2583%25A8%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5%2585%25A8%25E9%259D%25A2%25E6%258E%25A8%25E5%25B9%25BF%25E3%2580%258A%25E8%25B4%25A7%25E7%2589%25A9%25E8%25BF%259B%25E5%258F%25A3%25E8%25AF%2581%25E6%2598%258E%25E4%25B9%25A6%25EF%25BC%2588%25E6%25B1%25BD%25E8%25BD%25A6%25E3%2580%2581%25E6%2591%25A9%25E6%2589%2598%25E8%25BD%25A6%25EF%25BC%2589%25E3%2580%258B%25E5%2592%258C%25E3%2580%258A%25E8%25BF%259B%25E5%258F%25A3%25E6%259C%25BA%25E5%258A%25A8%25E8%25BD%25A6%25E8%25BE%2586%25E9%259A%258F%25E8%25BD%25A6%25E6%25A3%2580%25E9%25AA%258C%25E5%258D%2595%25E3%2580%258B%25E2%2580%259C%25E4%25B8%25A4%25E8%25AF%2581%25E5%2590%2588%25E4%25B8%2580%25E2%2580%25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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