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1号(关于防止冰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191号规范性文件2024-12-132024-12-13海关总署
发布12-13
生效12-13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因冰岛发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自2024年12月13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冰岛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公告明确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措施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及生物安全,依据《海关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4年12月4日,冰岛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1家农场发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冰岛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冰岛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冰岛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冰岛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13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冰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266297%2F2024121708471737914.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冰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266297%2F2024121708472529219.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