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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9号(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9号规范性文件2026-09-022026-09-02海关总署
发布09-02
生效09-0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29号公告,针对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风险实施卫生检疫措施。自2026年9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有症状须主动申报;被污染或有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及行李等须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期间WHO新增疫情国家自动适用本公告。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6年8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脊髓灰质炎《国际卫生条例》突发事件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2026年9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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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9%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8%2584%258A%25E9%25AB%2593%25E7%2581%25B0%25E8%25B4%25A8%25E7%2582%258E%25E7%2596%25AB%25E6%2583%2585%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9%2F%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6%2580%25BB%25E7%25BD%25B2%25E5%2585%25B3%25E4%25BA%258E%25E9%2598%25B2%25E6%25AD%25A2%25E8%2584%258A%25E9%25AB%2593%25E7%2581%25B0%25E8%25B4%25A8%25E7%2582%258E%25E7%2596%25AB%25E6%2583%2585%25E4%25BC%25A0%25E5%2585%25A5%25E6%2588%2591%25E5%259B%25B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5%2591%25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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