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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2026年第84号规范性文件2026-09-022026-09-02海关总署
发布09-02
生效09-0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和索安非托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上述成分的药品制剂除外)。公告明确了相关品种的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需注意,所列编号仅涵盖部分管制商品,若实际进出口超出范围须如实申报。该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上述物质的进出口企业需提前调整合规策略。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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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docx](/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9%2F%25E8%258D%25AF%25E7%2594%25A8%25E7%25B1%25BB%25E7%25B2%25BE%25E7%25A5%259E%25E8%258D%25AF%25E5%2593%2581%25E7%259B%25AE%25E5%25BD%2595%25E5%25A2%259E%25E5%2588%2597%25E5%2593%2581%25E7%25A7%258D%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5%2595%2586%25E5%2593%2581%25E7%25BC%2596%25E5%258F%25B7%281%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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