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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2号(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4〕202号规范性文件2024-12-272025-01-01海关总署
发布12-27
生效01-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202号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旨在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的行政裁量权。核心原则是:在保障国门生物安全前提下,优先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处置方式(如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仅在无法除害处理时才采取扑杀、退回或销毁措施。同时明确依法追究违规行为责任,并附带具体裁量基准表。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要求,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现就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海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

  三、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依法可以选择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方式的,原则上实施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作扑杀、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四、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

  五、具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xls](/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292877%2F2024123110511525821.xls)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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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292877%2F2024123110512714478.doc)
  •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292877%2F20241231105136712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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