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9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01-27
生效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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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鉴于WOAH确认巴勒斯坦、巴基斯坦等9国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自2025年1月27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同时禁止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相关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公告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及生物安全,涉及检疫准入与违规处罚。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巴勒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加纳、索马里、孟加拉国、厄立特里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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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等国家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345393%2F202501271001249752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