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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28号规范性文件2025-03-032025-03-03海关总署
发布03-03
生效03-03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8号公告,针对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求来自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接触过病例或出现相关症状的人员,在进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该公告自2025-03-03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此政策主要涉及人员入境卫生检疫,对货物贸易、物流操作及跨境电商业务无直接合规义务变更,建议相关人员知悉即可。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

  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背痛、肌痛、淋巴结肿大、皮疹和黏膜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开展采样检测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猴痘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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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389604%2F2025030508283721980.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389604%2F20250305082849538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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