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5号(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
发布04-22
生效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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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5号明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自2025年4月22日起,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此举简化了上述类别货物的通关流程,减少了特殊物品审批环节,但相关货物仍需符合各自领域的专业监管要求(如药监、农业部门规定)。建议相关企业核实具体HS编码对应的最新监管条件,调整报关策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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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484928%2F2025042710592449773.doc)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484928%2F202504271059379543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