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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公安部公告2025年第89号(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89号规范性文件2025-05-142025-06-01海关总署
发布05-14
生效06-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将进口汽车、摩托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与《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扩大至黄埔海关。在黄埔关区进口的车辆办结放行及检验合格后,可申请签发合并版《证明书》,收货人需在三年内提出申请。此举旨在简化通关流程,提升效率。非中规车需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型,若仅需单一旧证则按原规定办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决定将《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黄埔海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黄埔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两证合一”的《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安部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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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公安部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32522%2F2025052212345569607.doc)
  • [海关总署 公安部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32522%2F20250522123510983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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