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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09号(关于防止斯威士兰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09号规范性文件2025-05-302025-05-30海关总署
发布05-30
生效05-3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109号公告,针对斯威士兰希塞尔韦尼区发生的口蹄疫疫情实施紧急检疫禁令。自2025年5月30日起,全面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威士兰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严禁寄递或携带此类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同时要求对来自该国的运输工具废弃物进行严格除害处理,并明确了对非法入境物品的销毁及违规处罚依据,旨在阻断疫病传入风险。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5年5月20日,斯威士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希塞尔韦尼区(Shiselweni)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威士兰输入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斯威士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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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威士兰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55233%2F2025060510401742229.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威士兰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55233%2F20250605104025955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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