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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23号规范性文件2025-06-162025-06-16海关总署
发布06-16
生效06-16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23号公告,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针对未交验出口管制许可证但疑似属于两用物项的货物,海关将制发《质疑通知书》。发货人需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关单、合同、情况说明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外文需附中文译本)。在海关判定或组织鉴别期间,相关货物不予放行。若判定需办证则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若无法判定则申请国家部门鉴别。此举明确了出口管制质疑流程与时限,直接影响出口通关时效。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81237%2F2025061710523482720.docx)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81237%2F2025061710524285372.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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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81237%2F2025061710525229375.doc)
  • [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81237%2F20250617105301895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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