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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28号规范性文件2025-06-232025-07-01海关总署
发布06-23
生效07-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宣布,中国与厄瓜多尔海关AEO互认安排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高级认证/AEO企业身份,并在进口通关时给予降低查验率、优先检查、指定联络员及中断后优先通关等便利措施。中国出口至厄瓜多尔需向进口商提供AEOCN编码;中国从厄瓜多尔进口需在报关单及舱单中准确填写“EC+企业编码”以享受便利。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厄瓜多尔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厄瓜多尔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厄瓜多尔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厄瓜多尔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厄瓜多尔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厄瓜多尔进口商,由其按照厄瓜多尔海关规定申报,厄瓜多尔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厄瓜多尔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厄瓜多尔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EC)+企业编码,例如“EC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确认厄瓜多尔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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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94532%2F2025062508303472553.doc)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594532%2F20250625083044325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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