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9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
发布06-27
生效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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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39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办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时,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此举旨在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此前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执行的相关利率规定若与新公告不一致,以新公告为准。该调整直接影响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及退税收益核算。
为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25年8月1日起,海关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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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06668%2F2025070211464896361.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06668%2F202507021146565545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