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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危险品合规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44号(关于防止罗马尼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44号规范性文件2025-07-022025-07-02海关总署
发布07-02
生效07-0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144号公告,针对罗马尼亚泰莱奥尔曼省发生的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自2025年7月2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罗马尼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公告明确禁止寄递或携带上述物品入境,违者一律退回或销毁;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须在海关监督下除害处理。该措施旨在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及生物安全,相关违规者将依据《海关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2025年6月18日,罗马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泰莱奥尔曼省(Teleorman)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罗马尼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罗马尼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罗马尼亚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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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罗马尼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10207%2F2025070410130482194.doc)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罗马尼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10207%2F20250704101314633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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