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46号规范性文件2025-07-082025-08-01海关总署
发布07-08
生效08-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宣布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注:原文未列上海,此处依原文为北京、满洲里等10关)等10个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通过“单一窗口”自助获取结关后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或备案清单,该电子单证与海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具有同等效力。但导出的数据仅限内部管理,不作为对外证明。失信企业或无法联系的企业除外。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报关单证,是指已办结海关手续(以下简称结关)并经整理归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不包括随附的单证。

  二、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减免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等报关单证结关后11年;加工贸易(除不作价设备外)报关单证结关后5年;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报关单证结关后3年。

  三、除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在海关备案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通过在海关备案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报关单位之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报关单证查询打印”功能自助查询打印在试点海关申报的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并可同步导出相应的报关单证数据。

  四、自助查询打印的报关单证与海关单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关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导出的报关单证数据仅供企业内部管理使用,不作为企业进出口经营活动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

  五、因采用有纸通关、无纸通关转有纸通关方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自助查询打印报关单证的,可继续通过现行报关单证查阅渠道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8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20888%2F2025071017063797906.doc)
  •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20888%2F2025071017064671529.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