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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1号(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51号规范性文件2025-07-182025-07-18海关总署
发布07-18
生效07-18
废止07-18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5-07-18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51号公告,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调查样本企业范围。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起参与调查;旧样本企业并行填报3个月,自2025年11月起退出。样本企业需于每月25至27日通过指定系统在线填报订单、成本等数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22年第35号公告。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增强外贸形势研判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自2023年4月起,海关总署每月收集部分进出口样本企业的订单、成本、物流、在岗人员、对未来预期等信息,用于编制“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根据《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新一轮样本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起参与调查。

  二、不在附件1、2名单范围内的旧样本企业并行填报3个月,自2025年11月起退出调查。

  三、样本企业于每月25至27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访问“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在线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表式见附件3。

  四、样本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统计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如发现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海关依法对样本企业填报的信息予以保密。样本企业可优先获得海关统计服务。

  六、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或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5号(关于调整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出口).xls](/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33724%2F2025072208245285723.xls)

  [2.新一轮样本企业名单(进口).xls](/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33724%2F2025072208250167566.xls)

  [3.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表式.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33724%2F2025072208251153845.doc)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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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33724%2F2025072208252023033.doc)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调查样本企业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33724%2F20250722082530455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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