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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0号(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60号规范性文件2025-07-252025-08-01海关总署
发布07-25
生效08-01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60号公告,宣布中国—泰国AEO互认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双方海关相互认可高级认证企业(中国)及泰方认证企业为互认AEO,并在进口通关时给予较低查验率、优先实货检查及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等便利。出口至泰国需告知泰方进口商中国AEO编码(AEOCN+10位码);自泰国进口需在报关单及舱单准确填写泰方AEO编码(THIE+6位数字),以触发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泰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泰国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由其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泰国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TH)+经营者类型代码(IE)+泰方数字编码(6位),例如“THIE680001”。中国海关确认泰国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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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44894%2F2025072813031484876.doc)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44894%2F20250728130322440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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