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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3号(关于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73号规范性文件2025-08-222025-08-22海关总署
发布08-22
生效08-2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73号公告,明确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该公告规范了“零关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等从海南进入内地或转为国内流通时的进口报关单填制要求。核心变化包括:申报地海关限定为海口海关隶属关区(三沙除外);运输方式系统自动赋值为代码“P”;入境口岸需填报实际离岛口岸或特定代码469999;境内收货人针对享惠主体有特定填报规则。此举旨在落实自贸港政策,统一二线通关申报标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货物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单位开展以下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货物,或享惠主体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税收。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项下货物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货物。

  (三)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报关单栏目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共42个:申报地海关、备案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件数、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证代码、随附单证编号、随附单据、关联报关单、关联备案、备案序号、成交方式、征免、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境内收货人、进口日期、运输方式、消费使用单位、备注、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境内目的地、入境口岸、优惠贸易协定享惠、单价、币制、毛重、净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监管方式、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原产国(地区)。

  三、填报要求

  (一)申报地海关。

  填报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三沙海关除外)。

  (二)成交方式。

  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三)境内收货人。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填报需补缴税款的享惠主体名称及编码;其他货物按现行规定填报。

  (四)进口日期。

  系统自动读取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进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五)运输方式。

  系统自动赋值“海南自由贸易港(运输方式代码:P)”。

  (六)入境口岸。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进口货物应填报实际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南口岸名称及代码,其他货物填报“海南自贸港内(口岸代码:469999)”。

  其余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其他规定要求填报。

  四、名词解释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的货物,是指按规定缴纳或者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

  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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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97213%2F2025082608302271855.doc)
  • [海关总署关于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697213%2F20250826083032566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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