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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3号(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83号规范性文件2025-09-092025-09-10海关总署
发布09-09
生效09-10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3号公告,配合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9月10日起,进口相关货物时,税则号列05040029项下“整个或切块的猪胃”商品编号须填报为05040029.10;税则号列05040090项下“整个或切块的猪肠、猪膀胱”商品编号须填报为05040090.10。此举旨在精准界定需缴纳保证金的产品范围,确保反倾销措施有效执行。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日前,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46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保证金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为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税则号列05040029项下“整个或切块的猪胃”的商品编号应填报05040029.10;税则号列05040090项下“整个或切块的猪肠、猪膀胱”的商品编号应填报05040090.10。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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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724025%2F2025091108313468840.doc)
  • [海关总署关于猪肉及猪副产品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724025%2F20250911083142447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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