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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1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191号规范性文件2025-09-242025-10-09海关总署
发布09-24
生效10-09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91号公告,旨在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自2025年10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规定来自疫区人员需主动申报症状;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及外包装实施检疫查验,发现蚊虫须进行卫生处理;口岸运营单位需清除蚊虫孳生地并接受监督。此公告直接关联进出口物流环节的卫生检疫合规要求。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数据,2025年1月至8月,全球共报告登革热病例422.8万例,其中美洲地区报告登革热病例377.5万例。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进出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当依法接受海关检疫查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2025年10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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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752980%2F2025092608343352602.doc)
  •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752980%2F20250926083442508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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