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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200号(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200号规范性文件2025-10-172025-10-18海关总署
发布10-17
生效10-18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第200号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实施。核心规定进口再生纸浆境外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制品,并符合GB/T 4339国家标准。明确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仅供参考)。海关将开展感官检验及关键指标检验,若疑似固体废物将委托鉴别,确认为固废则依法退运并追责。同时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动态调整检验指标。企业需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管理。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推动我国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

  二、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要素全链条管理,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

  三、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行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五、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开展感官检验,并按照海关技术规范对附件中的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海关发现进口再生纸浆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实施退运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检验监测指标。

  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对进口再生纸浆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七、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785179%2F2025102111254371888.doc)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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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785179%2F2025102111255443917.doc)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785179%2F20251021112611768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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