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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已废止中国海关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 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规范性文件2026-10-192026-10-19海关总署
发布10-19
生效10-19
废止10-19
该法规已废止 · 废止日期 2026-10-19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52号公告,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流程。核心变化包括:明确7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5个工作日完成判别或发起鉴别;规定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但允许无关联货物拆分通关;将跨境电商、快件等渠道纳入参照执行范围。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5年第123号公告。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促进企业合规贸易,提升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持续优化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宣介指引,支持企业完善出口合规体系建设。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出口时,如未向海关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三、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材料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发票、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

  (二)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等);

  (三)证明货物属性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有检验检测报告,应一并提供);

  (四)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供的材料后,海关进行判别,可根据需要由海关总署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继续办理通关手续;

  (二)属于两用物项的,按规定处置;

  (三)其他情形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五、商务部收到海关鉴别需求后,组织专家对物项进行鉴别,必要时可以送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六、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将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货物拆分处理的,经海关评估研判同意后,可另行办理通关手续。

  七、海关自收到货物发货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收到组织鉴别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或补充材料、被质疑货物检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不受前款时限限制。

  八、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质疑、鉴别或相关工作中,应如实提供并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通过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参照本公告实施。

  十、本公告涉及的鉴别、质疑工作分别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doc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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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10%2F%25E4%25B8%25A4%25E7%2594%25A8%25E7%2589%25A9%25E9%25A1%25B9%25E5%2587%25BA%25E5%258F%25A3%25E7%25AE%25A1%25E5%2588%25B6%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8%25B4%25A8%25E7%2596%2591%25E9%2580%259A%25E7%259F%25A5%25E4%25B9%25A6.docx)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docx](/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10%2F%25E4%25B8%25A4%25E7%2594%25A8%25E7%2589%25A9%25E9%25A1%25B9%25E5%2587%25BA%25E5%258F%25A3%25E7%25AE%25A1%25E5%2588%25B6%25E6%25B5%25B7%25E5%2585%25B3%25E8%25B4%25A8%25E7%2596%2591%25E7%25BB%2593%25E6%259E%259C%25E5%2591%258A%25E7%259F%25A5%25E4%25B9%25A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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