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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危险品合规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效力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26-09-222026-09-22海关总署
发布09-22
生效09-22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公告,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自2026-09-22起,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乙酯两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规定明确: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或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时,必须依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则无需申请许可。此调整直接改变了相关化学品的出口合规路径与单证要求。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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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9%2F1.%25E5%2590%2591%25E7%2589%25B9%25E5%25AE%259A%25E5%259B%25BD%25E5%25AE%25B6%25EF%25BC%2588%25E5%259C%25B0%25E5%258C%25BA%25EF%25BC%2589%25E5%2587%25BA%25E5%258F%25A3%25E6%2598%2593%25E5%2588%25B6%25E6%25AF%2592%25E5%258C%2596%25E5%25AD%25A6%25E5%2593%2581%25E7%25AE%25A1%25E7%2590%2586%25E7%259B%25AE%25E5%25BD%2595.pdf)
  •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attachDir%2F2026%2F09%2F2.%25E7%2589%25B9%25E5%25AE%259A%25E5%259B%25BD%25E5%25AE%25B6%25EF%25BC%2588%25E5%259C%25B0%25E5%258C%25BA%25EF%25BC%2589%25E7%259B%25AE%25E5%25BD%25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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