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快讯
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中国清关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9号(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219号规范性文件2025-11-072025-12-15海关总署
发布11-07
生效12-15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19号公告,强化进境农产品溯源管理。自2025年12月15日起,进口商申报目录内农产品时,必须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规范填写境外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同一报关单涉及多个商品项的,需逐项对应填写。建议提前核实供应商注册状态及查询路径,确保申报合规。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进一步强化进境农产品溯源管理,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海关总署对进境农产品的检疫风险开展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公布,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目录内的农产品来自海关公布的注册状态正常的境外企业。

  二、经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可通过“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进行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或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我要查”栏目“动植检信息查询”功能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ociswebserver/pages/dzjxxcx/index.html。

  三、进口商申报目录内的农产品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302)规范填写境外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同一报关单涉及多个商品项的,应逐项填写对应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7日

---

📎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818144%2F2025111208194739437.doc)
  •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818144%2F2025111208200044790.pdf)
§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整理,仅供业界参考与内部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商业决策指导或法律建议;实际执行标准请以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摘要、条款解读与影响分析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原文更新后解读将同步重新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