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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237号(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效力文号法规类型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发文机构
现行有效公告〔2025〕237号规范性文件2025-12-032025-12-03海关总署
发布12-03
生效12-03
摘要总结AI 辅助解读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发布2025年第237号公告,自2025年12月3日起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核心变化在于对清单内商品实行“用途申报制”:若申报为药用用途,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若申报为其他用途(如食品、保健食品原料),则免于提交该通关单。企业须严格如实申报并承担法律责任,除特定情形外不得改变商品用途。此举旨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贸易发展。
官方原文
原文可溯源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

  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docx](/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865969%2F2025120514235366132.docx)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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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下载:

  •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doc](/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865969%2F2025120514240367835.doc)
  •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pdf](/freight-insight/policy/attachment?url=http%3A%2F%2Fwww.customs.gov.cn%2Fcustoms%2FfileDir%2Fresource%2Fcms%2Farticle%2F302267%2F6865969%2F2025120514241410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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